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上海电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会议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纪委的重要工作事项,均应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并决策。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讨论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报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5.听取案件和党组织、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纪委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办公室征集研究并汇总后报纪委书记确定。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具体建议,必要时应由纪检监察干部作出说明。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每次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纪委办公室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会议决定为依据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如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须事先向纪委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单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党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认真参会,切实履行纪委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学校纪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