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作者:2018/10/11 1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好《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和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遵循,以维护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总体要求和原则。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坚持日常教育,让党员干部明高线、守底线,知敬畏、存戒惧,严管厚爱,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四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注重对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和警示教育,熟知纪律规定,明确纪律红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五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照镜子”、“正衣冠”,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对于群众反映、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要主动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第六条  健全谈话谈心制度。各级党组织、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经常与党员、干部开展不同形式的谈话谈心。

(一)日常谈话。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一次。校级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每学期至少要与分管领域和联系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谈话谈心一次,特别是涉及组织人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科研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录取、校办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教育和谈话谈心。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一次。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反馈群众的意见,提出工作要求。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意见、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提醒谈话。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进行批评教育。

党委组织部在中层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二级单位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应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台账备查。

(三)谈话函询。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转来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可直接向被反映人“面对面”谈话核实。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要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执行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采用谈话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经过谈话、函询,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进行教育提醒。

第七条 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各级党组织要 “举一反三”,善于从各种苗子性、倾向性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推进制度完善,注重从源头防范相同问题的重复发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发现信访举报、线索处置、专项检查、审计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同时抄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各单位收到《纪检监察建议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三章  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和党纪轻处分

第八条 开展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形,由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二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纪委建议学校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干部接受诫勉时,应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回避问题,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诫勉谈话记录或诫勉书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或纪委的信访档案,有关信息录入干部廉政信息库。

受到诫勉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由组织部门开展的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检查材料,要抄送纪委,留存备查。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组织部应根据情节轻重,向党委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第九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移交给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的问题性质和危害,向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十条 给予党纪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指向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立案审查。审查发现违纪行为确凿,情节较轻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四章  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第十一条 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第十三条 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对于十九大以后,依旧存在以上问题的,在查处定性时,要加重惩处力度,突出警示作用。

第十四条 注重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压实主体责任。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学校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四责协同”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把践行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积极构建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作为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关注第一种形态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进日常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监督执纪的重要工作中。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坚持集体研判、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和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诫勉和纪律审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密。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责问责。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学校在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发挥好考核评价作用的同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调查研究和集体研判等办法,区分对待,以更好的树立起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的鲜明导向。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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